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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持有弹药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刑检刑不诉〔2019〕74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4228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退回苍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苍南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

苍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2月1日、12月6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通过淘宝分两次花了180元、350元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淘宝店账号:温******,店名:***)购买了铅弹400发、800发(共计1200发)供自己使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苍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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