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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19〕20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宁乡市**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9年12月2日由宁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将父亲留下的一支“鸟铳”存放在位于宁乡市**乡**村**组**号家中。 2019年11月13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要求上缴一支“鸟铳”。同日,公安机关在被不起诉人人黄某某家中查获了一支“鸟铳”。经长沙市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支“鸟铳”具备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非军用枪支结构,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火药枪一支;2.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现实表现、搜查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等;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长公物鉴(痕检)字[2019]156号鉴定书等;5.笔录:检查笔录、指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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