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浔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4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李某某(已故)是夫妻关系,李某某于多年前,购买了一支火药枪放置于桂平市**镇**村**屯**号家中。2015年,李某某去世,黄某某便将该枪支放置在家中一杂物房内保管直至案发。公安民警于2020年6月2日在黄某某家中提取到枪支一支。经鉴定,该枪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支。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为其已故的丈夫留下,其没有使用过该枪支,到案后其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情节轻微。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处扣押的涉案枪支,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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