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诸检刑不诉〔2020〕147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5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住诸暨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 18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丈夫吴某某生前有一支用于打猎的枪支(俗称“洋炮”)。吴某某去世后,被告人黄某某在无持枪资格的情况下,将该枪支藏匿于诸暨市**街道**村**号自己家中,至2020年9月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绍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疑似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