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南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7021987********,壮族,大学本科文化,住钦州市钦南区**街**号**室。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2019年10月30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陆某某,广西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钦州市钦北区检察院于2020年6月17日将案件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从2019年3月份开始,在互联网上购买了水弹枪和BB枪等三十多支用于玩耍。之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通过网上查询了加大枪支威力和精准度的方法,就在网上买了高压弹簧、空气泵皮碗、瞄准镜、支架、燕尾夹、消声器、碳素枪管等枪支配件对枪支进行改造,后于2019年10月29日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改造的五支枪支被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另外有十四支被认定为仿真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被认定为枪支的5支枪支均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枪口比动能均没有达到5.4焦耳/平方厘米,致伤力小。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主观目的、主观认知、一贯表现、初次犯罪等综合评估,社会危害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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