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公诉刑不诉〔2020〕Z2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5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住金沙县**镇**村*组** 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5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黄某某将其父亲遗留下来的一支火药枪私自藏匿于家中,并用该抢打鸟。2019年8月31日,金沙县公安局民警对黄某某家中依法进行检查时,在其家中三楼楼梯口处将该枪支查获。经毕节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所持有的疑似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枪支依法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