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公诉刑不诉〔2020〕Z2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5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住金沙县**镇**村*组** 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5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黄某某将其父亲遗留下来的一支火药枪私自藏匿于家中,并用该抢打鸟。2019年8月31日,金沙县公安局民警对黄某某家中依法进行检查时,在其家中三楼楼梯口处将该枪支查获。经毕节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所持有的疑似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枪支依法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