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年2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36,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住**镇******。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左右的一天,遵义市播州区鸭溪镇的王某某(已故)将一支火药枪送给黄某某,黄某某将该支火药枪放于自己位于金沙县**镇**村**组老房子卧室内。2019年11月12日11时许,木孔派出所民警在金沙县**镇**村**组走访时将黄某某所持有的该支火药枪查获。后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所持有的火药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书证;2.鉴定意见:贵州省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黄某某无犯罪前科、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非法持有枪支期间并未利用私藏枪支做出影响、威胁社会或他人的其它行为,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扣押枪支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