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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捕捞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刑检刑不诉〔2020〕67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携带电瓶、电鱼竿、鱼护等禁用渔具在苍南县钱库镇塔头村河里捕捞水产品,后于当日14时40分许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查获上述禁用渔具及捕捞到的河虾28只。经查,苍南县钱库镇塔头村河属于江南河网禁渔区范围,且4月1日至5月30日期间属于禁渔期。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已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补偿金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苍南县农业农村局关于黄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的复函、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同意苍南县人民政府要求设立禁渔区和禁渔期的复函、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内陆水域实施临时禁渔期的通告、身份户籍信息、转账记录电子回单截图;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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