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君检刑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3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住**镇**村**组**,自由职业。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明知长江岳阳段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情况下,于当日12时许携带背包式电捕鱼设备独自前往长江岳阳段水域武钢综合码头附近水域使用电力非法捕鱼,共计捕捞各类渔获物1.2千克。
同日,黄某某在回家路上被公安抓获。
本院认为黄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认罪认罚酌定从轻情节,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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