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阴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65********,湖南省湘阴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住湘阴县**镇**村**组**号。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明知湘阴县**水域系禁捕区的情况下,在湘阴县**镇**村**大堤边放置地龙网,用于捕获水产品。7月27日6时许,黄某某对该地龙网进行打捞时,被湘阴县渔政站执法工作人员抓获,现场查获渔获物小龙虾4斤,地龙网15条。经湘阴县渔政管理站认定,黄某某的捕捞行为系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非法捕捞的行为。
2020年7月27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4.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偶犯,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少,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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