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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256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811985********,汉族,小学文化,家住福建省南平市**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51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7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及林某某、曾某某(均另案处理)经共谋至义乌市义亭镇雅文楼村铜溪电鱼,由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用电棍电鱼、捞鱼,林某某拿网兜捞鱼,曾某某用钳子夹鱼、拿水桶接鱼,三人共非法捕捞各类小鱼数十条。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被当场抓获。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坦白情节,积极修复社会公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7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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