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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崇检七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5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57********,汉族,文盲,无业,住江苏省启东市********号。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8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长江流域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网具定置串联倒须笼壶(俗称地笼网),在长江启东段**水域进行非法捕捞,捕获锯缘青蟹6只,共计1.87千克。经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1.87千克锯缘青蟹价值人民币213元。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缴纳生态和渔业资源损害修复费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地笼网、青蟹等物证;

2.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生态和渔业资源损害赔偿协议》及缴款凭证等书证;

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

4.渔具、鱼种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愿缴纳生态和渔业资源损害修复费用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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