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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城检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住湖南省湘乡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柳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4日对其取保候审,并由柳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向社会发布关于2020年内陆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禁渔期时间为2020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杨某某在通告发出后,于2020年4月8日17时许,两人在柳城县**镇**村民委**屯田边小沟使用由电瓶、逆变器、电鱼杆、带电线抄网组成的电鱼工具进行电鱼,黄某某负责电鱼,杨某某负责用桶装鱼,两人当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称量,当天共电得1.6斤小鱼。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主动接受有关处罚的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本案中,被不起诉人使用的电瓶、电鱼杆等作案工具目前已被公安机关扣押,本院建议应依法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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