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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南检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76********,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7月30日由钦州海警钦南工作站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海警局钦南工作站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9日下午,犯罪嫌疑人黄某某驾驶未刷牌号渔船搭载其妻子章某某到北纬21°31′、东经108°49′附近海域采用规格相同的四方形框架笼具(俗称:地笼)捕捞作业,次日被钦州市海警局钦南工作站查获,并当场缴获涉案渔获小墨鱼4.8斤、麻虾15.25斤和网具286个。另查明:案发时为南海海洋伏季休渔期内,定置串联倒须笼(俗称:地笼)为广西禁止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的渔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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