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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五部刑不诉〔2020〕46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5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11951********,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张家港市**镇**村**片第**组**号。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12日经长江航运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中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张家港市五干河闸口外长江水域,使用禁用渔具插网非法捕捞黑鱼、螃蟹等长江水产品4.87公斤,价值人民币1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渔获物及插网(照片);

2.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所作的扣押笔录、放生笔录等;

4.张家港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意见;

5.张家港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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