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上午,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与妻子华某某(另案处理)至南京市溧水区石臼湖,在禁渔期内使用地笼网非法捕捞水产品,共捕捞虾子7.25千克、小鱼2.3千克。经南京市溧水区渔政监督大队认定,该地笼网系禁用的工具。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