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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涟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382200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娄底市**区**底***村8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4月28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月17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计十五日(2020年7月12日至2020年7月2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涟源市***镇**派出所前面河段内(**河流域)非法使用电打鱼机捕鱼时,被涟源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查获渔获物(鱼)0.15kg。根据涟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业资源保护与管理的通告》(涟政通〔2020〕2号)的规定,2020年3月10日至11月30日,对孙水、涟水、湄水、测水河流域,包括其干流和支流实施禁渔。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主动缴纳环境修复费——鱼苗款3000元,用于购买鱼苗,对涟源水域进行增殖放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涟政通[2020]2号文件、现场照片、收据、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喻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交纳环境修复费——鱼苗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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