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刑事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0241962********,汉族,初中文化,种植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住湖南省溆浦县**镇**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溆浦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日被溆浦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带着电鱼设备(电瓶、变压器、带电线塑料竿、鱼篓等)在溆浦县**镇市场旁的“自来水坝”使用电机捕鱼,捕获鲤鱼2尾、鲫鱼三尾,2020年12月1日经溆浦县公安局聘请溆浦县农业农村局认定,认定意见为:黄某某捕鱼的水域为禁渔区,捕鱼的方法为禁渔方法。
2021年1月25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主动投放鱼苗400尾用于恢复生态,同月26日,黄某某在《边城晚报》刊登道歉信公开道歉。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进行生态修复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电机设备、头灯等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收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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