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眉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21957********,汉族,文盲,聋哑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现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街**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眉山市东坡区秦家镇大洪村大洪河段天然水域使用电鱼方式捕捞水产品。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查获黄某某渔获物(黄鳝、泥鳅、鲫鱼、龙虾、螃蟹)共计2.38斤。
另查明,被查获的渔获物已当场放归自然。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被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聋哑人,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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