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乡,住福建省罗源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9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于2020年7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6日上午6时许,吴某某伙同其妻子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船前往罗源县碧里乡碧里村附近海域,将13张串联倒须笼(俗称地笼网)放入海中。2020年5月28日上午6时,两人驾船来到放置串联倒须笼的地点,将网中捕获的约1公斤渔获物收集后离开。后被罗源县农业农村局海洋综合执法大队查获,执法人员对捕鱼工具1艘木质船舶、2张串联倒须笼以及1公斤渔获物进行扣押。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于2020年6月9日向罗源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7月14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吴某某自愿缴纳人民币合计6000元用于增殖放流修复生态环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并与吴某某缴纳人民币合计6000元用于增殖放流修复生态环境,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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