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5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5月7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上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2020年4月5日晚上8时许,与罗某某、田某二人商定后一起到上犹县污水处理厂下面的上犹江河段放网捕鱼,由黄某某、罗某某提供五副渔网,黄某某负责划船,罗某某负责放网,田某负责打水赶鱼。当日晚上10时许,三人被民警当场抓获,经称重,其三人捕捞的鱼一共6.6斤,种类包括草鱼、鳊鱼。根据上犹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春季禁渔制度的通告(上府发【2020】3号)之规定,上犹江各大水库及河流均属禁渔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属禁渔期,禁渔期间禁止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经上犹县农业农村局对黄某某、罗某某、田某放网捕鱼渔网进行鉴定,渔网是禁止使用的刺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