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72********,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8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鹿寨县**镇**村**屯附近的洛清江沉放地笼捕鱼,次日下午去收地笼获鱼0.6公斤时被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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