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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监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5194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北省监利市**乡**村**组**号,务农。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监利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监利市**乡**村长江流域内,采取放置地笼网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同年9月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使用的地笼网7个、捕获的鱼虾合计3斤。经监利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认定,该地笼网属于禁用的捕鱼工具,经估价认定,非法捕捞的鱼虾合计70元。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7个地笼网由监利市公安局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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