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道检刑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4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1月1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8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道县**村**村潇水河岸边使用电瓶非法捕鱼,公安干警当场将黄某某抓获,缴获鱼类水产品0.5公斤及电鱼工具。随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被口头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电捕鱼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捕鱼时间短,捕鱼量很小,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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