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94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9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住四川省西充县**镇**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西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西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赵磊,四川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仁和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以供自己母亲食用为目的,在西充县仁和镇千佛寺村3组农用水渠内,使用电瓶电捕鲫鱼、泥鳅共计0.16公斤。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鉴于黄某某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款物由西充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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