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71994********,汉族,**程度,无业,住浙江省苍南县**乡镇**街**号,因本案于2018年7月2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苍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9月份至2018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下载注册“大明湖”插件并每月向“大明湖”插件平台支付2000元会员费,后在使用苹果ID购买手游装备等物品时,使用该插件非法拦截所购买物品的凭证,拦截的凭证达527条以上。我局网警大队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大明湖”插件平台注册的账号H******提取记录显示,黄某某其支付宝账号17032******从“大明湖”插件平台提现1884881元,至今黄某某获利十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苍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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