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检二部刑不诉〔2020〕Z1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街道**村***号***房,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防城港防城港海珍市场三鸟行花费12元购买了两只“小鹰”,并放置在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麻斜街道黄屋小学教学楼二楼由西向南第三间教室内喂养。2017年11月8日,湛江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对湛江市坡头区麻斜街道黄屋小学搜查时,当场缴获、扣押疑似苍鹰12只(活体)(编号为1-7、32-36号)、疑似燕隼25只(活体)(编号为8-31号、37号)、泡酒罐1个(内有5只毛鸡死体)、疑似鹰隼类2只(死体)(编号为38-44号)、疑似鹰毛、翅膀74个(编号为45-49号)。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扣押送检的活体鹰、隼,11、12、18、20、23号为松雀鹰、36号为苍鹰、35号为燕隼、1-7、32-34号为隼科隼属物种、8-10、13-17、19、21、22、24-31、37号为鹰科鹰属物种;死体毛鸡、鹰隼, 38-42为褐翅雅鹃、43号为褐耳鹰、44号为松雀鹰;疑似鹰隼类羽翅膀至少源于36只鸟类个体。2019年12月16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自动到湛江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经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辨认,在以上被查获的鸟类活体中,编号为11、12的鹰是他从广西购买的“小鹰”。经鉴定,均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鹰科鹰属物种。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社会危害性不大,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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