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92********,汉族,大学本科,贵州省**办事处公务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住桐梓县**街道**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刑事拘留,当日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侦查终结,2020年6月17日移送至遵义市森林公安局管辖,遵义市森林公安局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通过网络联系,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白杨家园,从林某某(另处理)处以3800元的价格,非法购买辐纹陆龟一只,并乘坐出租车将该辐纹陆龟运输到桐梓县**街道**栋**单元**室住所饲养,后公安机关在黄某某处查获该辐纹陆龟,经司法鉴定,辐纹陆龟列入CITES公约(2019版)附录I。
被查获辐纹陆龟已送遵义市野生动物救助站。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扣押辐纹陆龟由遵义市森林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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