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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公开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4409231994********,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县,现住景洪市**栋**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9月5日被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25日至2019年11月25日、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2月7日);延长办案期限三次(自2019年10月13日至2019年10月27日、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9日、2020年3月8日至2020年3月22日)。

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黄某某在西双版纳边交会上跟不知名的男子以2800元价格,购买5串象牙项链,自2017年放在朱某某经营的**佛珠店里发货。2018年,黄某某通过快递发货将2串象牙项链送给河北省一个叫武某某的客户,剩余的3串象牙项链一直放在朱某某经营的**佛珠店。

经云南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中心鉴定:黄某某寄存朱某某君艺精品佛珠店内的3件为长鼻目象科象属的象牙制品,象属(Elephasspp.)的物种除博茨瓦纳、纳米比亚、南非和津巴布韦的非洲象种群外均被列为CITES附录Ⅰ物种,博茨瓦纳、纳米比亚、南非和津巴布韦的非洲象种群被列为CITES附录Ⅱ物种,其中亚洲象被列为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串象牙手链净重量95.16克,价值人民币3965.1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仍然认为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款物由景洪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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