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崇检七部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86********,汉族,大学文化,**银行南通分行职工,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小区**幢**室(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路**号)。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明华,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等人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2月28日左右,犯罪嫌疑人顾某某以人民币1300元左右的价格从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处购买“虎钩子”1件,并以208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后通过快递将该制品发货至黄某某位于南通市崇川区的指定收货地址。经鉴定,该制品为非洲狮所有,非洲狮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2017版)附录Ⅱ。经评估,该非洲狮爪制品价值2080元。
2.2018年3月15日左右,犯罪嫌疑人顾某某以2200元左右的价格从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处购买“虎钩子”1件,并以27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后通过快递将该制品发货至黄某某位于南通市崇川区的指定收货地址。经鉴定,该制品为非洲狮所有,非洲狮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2017版)附录Ⅱ。经评估,该非洲狮爪制品价值2700元。
犯罪嫌疑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取的涉案动物制品物证;
2.被不起诉人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魏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调取的涉案人员微信、支付宝交易数据;
5.犯罪嫌疑人顾某某、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6.涉案动物制品物证鉴定书、价格评估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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