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Z3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61976********,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连南县),住连南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自2009年在连南县寨岗镇白水坑开设有平胸龟人工养殖场,办有营业执照、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及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有效期到2021年7月1日)。其养殖场2018年因水源污染死亡一批种龟,为扩大繁殖规模,增加平胸龟人工种群,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得知曾某某(另案处理)的朋友有养殖的种龟出售,分别于2019年8月22日、2019年9月5日、2019年9月27日、2019年10月23日在连州市向曾某某以市场价1550元每斤的价格收购平胸龟约20只,平均每只约9两,交易金额30668元,买回后放养在其养殖场大种龟池中用于繁殖。2020年5月21日,因曾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湖南省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找黄某某做笔录。黄某某得知自己行为可能涉嫌犯罪,便于次日到连南县公安局自首。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担心公安机关扣押退赃时大肆搅动其种龟池影响种龟产卵繁殖,且种龟在产卵期藏匿产卵白天不易捕捉,遂事先通过晚上投食诱捕了20多只种龟存放在另一个种龟池。公安机关来扣押时,按约20斤的重量称重,最终扣押20只疑似鹰嘴龟送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确定均为:爬行纲(REPTILIA)龟鳖目(TESTUDINES)平胸龟科(Platysternidae)平胸龟(Platysternon megalorcephalum),其中12只为成体,另外8只为亚成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濒危野生动物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公告第69号,自2018年10月9日起实施)将平胸龟(Platysternon megalorcephalum)核准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020年6月1日,连南县公安局将20只活体平胸龟移交主管部门连南县农业农村局。2020年6月1日至2日,连南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县自然资源(林业)局、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广东连南板洞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工作人员将接收的活体平胸龟20只送往广东连南板洞自然保护区放归自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已放生;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3.证人张某某证实其持证养殖及经营利用鹰嘴龟并证被不起诉人买过朋友饲养的种龟用于扩大种群;曾某某的证言证实被不起诉人四五次向其买鹰嘴龟;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与张某某及曾某某证言及相关书证能够相互印证,如实供述犯罪事实;5.相关鉴定意见证明涉案平胸龟的种属及价值;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没有造成实际动物物种环境损害,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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