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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343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7821998********,汉族,浙江省义乌市人,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义乌市**镇**村**。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陈某某在宁波慈溪自行购买锥尾鹦鹉,自行繁殖孵化幼鸟,其中两只通过微信(微信号:chen****o、昵称“**中”)出售给他人。2019年7月25日,陈某某以33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一只锥尾鹦鹉,同年8月13日,又以3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一只锥尾鹦鹉,均通过快递邮寄到义乌。2020年5月11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义乌被抓获,查获锥尾鹦鹉两只;同年6月8日,陈某某在宁波慈溪被抓获。经浙江师范大学化学与生命科学学院鉴定,查获的两只活体鹦鹉均系太阳锥尾鹦鹉,并于2020年5月15日移送金华市陆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公益修复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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