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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狩猎案)_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井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4197********,汉族,小学,粮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乡**组**号,现住四川省井研县**乡**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井研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井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井研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为防止野生鸟类偷吃自家地里种植的苞谷秧和豌豆苗,遂在井研县**镇**渔具店内以人民币30元的价格购买三张长十五米、宽二米的鸟网,并将该网铺设在自己位于**村**组的自家承包地内。2020年6月1日,民警在日常巡逻过程中,发现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田中铺设的鸟网,并起获鸟类死体3只,遂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传唤至井研县公安局集中办案区进行讯问。

经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非法猎捕的3只野生鸟类分别为2只画眉、1只乌鸦,均为普通鸟类或三有保护动物。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行为初衷系为了保护自己庄稼,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井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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