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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狩猎案)_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区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7197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发现其位于广安区**乡**村**组**附近的河边土里栽种的玉米、花生老是被鸟儿吃,遂于2020年4月7日上午,将其在河边发现的一张网子(大约有10米长、4米宽,方形网眼,网眼大概有4平方厘米大小)安插在其土里,用于阻拦到土里吃玉米、花生的鸟儿,当日下午即被公安机关查获。

本院认为,黄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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