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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狩猎案)_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宜检林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4194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住宜章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宜章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森林公安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宜章县**镇**村**组“窝秋”鱼塘附近的旱土上,使用三个以竹竿和钓线自制猎套工具进行猎捕鸟类。同年6月9日,黄某某猎捕到一只“禾鸡婆”带回食用。同年6月11日,黄某某猎捕到两只“禾鸡婆”后到白石渡市场销售时,被宜章县森林公安查获。经湖南省野生动物专家鉴定,黄某某猎捕的“禾鸡婆”学名红脚苦恶鸟,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

黄某某在公安机关一般性排查询问过程中,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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