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61973********,汉族,文化程度职高,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住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浦**街道江**新区**区**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携带自购的气枪、气枪弹,乘坐朋友方某某驾驶的汽车来到浙江省兰溪市**镇**村**厂附近的小路边,使用气枪、气枪弹狩猎野生鸟类,共计非法狩猎野生鸟类4只,后被兰溪市公安局梅江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查获其猎得的野生鸟类4只、气枪1支、气枪弹18发。2019年11月28日,经兰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非法狩猎所用枪支为1支具备致伤能力的气步枪,18发子弹为5.5毫米气枪弹。2019年11月29日,经兰溪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非法狩猎的4只鸟类,分别为3只浙江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朱颈斑鸠和1只浙江省重点保护动物棕背伯劳,4只鸟类价值人民币1200元。2019年12月31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缴纳了12000元生态修复赔偿金。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并自愿缴纳环境修复赔偿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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