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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涟检公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5********,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19年12月22日被涟源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3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和聂某某、聂某甲(均另案不起诉)在涟源市***镇**村地段用气枪猎获3只野兔。经鉴定,黄某某等人使用的气枪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的枪支,猎获的3只野兔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华南兔。

当日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涟源市***镇**村地段被涟源市公安局渡头塘派出所民警抓获。

2019年12月24日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聂某某家做聂某某、聂某甲的工作,要两人去涟源市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次日,黄某某陪同聂某某、聂某甲到涟源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2. 掩埋笔录、现场勘验笔录;3.证人胡某某、黄某甲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同案人聂某某、聂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立功表现,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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