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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狩猎案)_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生于1989年****日,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89********,汉族,高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住苍溪县******号。2015年8月1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苍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10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苍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从其朋友吴某某处借用网套、诱鸟器等设备,并将上述捕鸟设备安装在自己老家房屋后的菜园内,猎捕到一只野生竹鸡。后经家人劝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将猎捕到的野生竹鸡放生。

2020年5月26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政府通告、通话详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人陈某甲、吴某某、陈某乙、杨某某、牟某某等的证言;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扣押等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立功、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猎网8个、电媒播放器1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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