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汉族,195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41951********,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住兴文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兴文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兴文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黄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黄某某于2020年3月(农历2月)至7月的禁猎期间,使用禁用的工具鸟网猎捕两只三类小鸟。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主动认罪认罚,且实际仅捕到两只三类鸟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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