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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悟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住大悟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大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批准,本案于2020年7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为了防止鸟类啄食破坏自己养殖的龙虾,在未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野生鸟类禁猎期、禁猎区内,擅自在大悟县**乡**村**组“宽河”其养殖龙虾的田埂上架设捕鸟网一张。

2020年5月19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经森林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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