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监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5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市,住**农场**分场*组,务农。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监利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监利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为防止鸟类啄食其果园内梨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购买丝网用竹篙架设在自家果园四周及中间,同月22日下午4时许,监利市森林公安局例行巡查时,现场查获该丝网上共有4只鸟类死体。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4只鸟中1只为灰喜鹊、1只为黑枕黄鹂,另2只无法通过形态鉴定。灰喜鹊和黑枕黄鹂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即“三有”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罚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