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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狩猎罪)_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区检刑检刑不诉〔2020〕15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生于19******日,身份证号码62210219********,汉族,甘肃省肃州区,中专文化程度农民住酒泉市肃州区********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底至12月初,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以食用为目的,在其务工的肃南县**乡**口子**泉三级水电站**泉河西侧55米处的山坡上,采取夜间使用手电照明、网捕、棍击的方式,猎捕草兔20只、斑翅山鹑4只、石鸡1只。经宁夏绿森源林业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鉴定:草兔20只、斑翅山鹁4只、石鸡1只,均被列为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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