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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1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7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3日重新被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大约2019年8、9月份,黄某某在兰陵县大仲村镇向阳村自家院墙南边的菜地里,非法种植罂粟508株。2020年3月6日,兰陵县公安局民警巡逻发现后予以铲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黄某某非法种植罂粟508株,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行为鉴于种植数量刚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罂粟苗”已被及时铲除,犯罪情节轻微,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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