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牟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曾用名:张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64********,汉族,文盲,**,住中牟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同年1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位于中牟县**镇**村自家门口空地内非法种植罂粟,欲用于其家庭食用罂粟苗。同年3月23日该罂粟苗被中牟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查获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将全部罂粟幼苗当场铲除。经清点,种植的罂粟共计568株。经鉴定,送检的植物均为罂粟(幼苗)。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现场向处警民警投案。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若干;2.证人王某某证言;3.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供述;3.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农业工程学院鉴定意见;5. 中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1.非法种植罂粟568株;2.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3.系初犯;4.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5.自愿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考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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