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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45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11949********,汉族,小学文化,张家港市**有限公司员工,住张家港市**镇**村第**组**号。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9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及杨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及杨某某受雇在张家港市**有限公司分别负责管理公司承包经营的农田和鱼塘。2020年3月,黄某某在张家港市**镇**种场桥北侧其公司承包的鱼塘西北角农田发现种植有罂粟,遂伙同其同事杨某某(另案处理)采用除草、移栽、灌溉,施肥等方式继续共同培植罂粟植株合计1684株。后于2020年4月27日被民警查获。

经抽样鉴定,送检的植物检材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8月27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1.扣押的罂粟植株(照片);

2.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孙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物证鉴定书;

6.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考虑到其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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