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8年11月15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3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江苏省连云港市**区**西南路。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11月9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响水县公安局执行。2019年12月9日经响水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执行。
本案由响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份,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经营的连云港市**物流公司在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河北**食盐有限公司购进“**牌”食盐96吨,在响水县**镇、连云港**县、连云港**区等地批发销售,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7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以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45800元从河北**食盐有限公司购进食盐32吨,后以79400元的价格批发出售给连云港市**区的赵某某。
2.2017年7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以44400元从河北**食盐有限公司购进食盐32吨,后以70250元的价格批发出售给连云港市**县的张某某。
3.2017年7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以45300元从河北**食盐有限公司购进食盐32吨,后以70000元的价格批发出售给响水县**镇的周某某。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向响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于2019年8月30日依法开庭审理。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7日发布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以响检诉撤诉〔2020〕1号撤回黄某某非法经营一案,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30日裁定准许本院撤回该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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