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租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街**屯**号**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来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租住在**镇**街**屯**号出租房。之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各个乡镇购买香烟,然后以100元以下每条香烟赚1元钱差价,100元以上每条香烟赚3元钱差价卖给其表哥阳某某。从2019年4月份开始至案发,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收购卷烟卖给阳某某大概获利4、5千元。
2020年1月10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无烟草专卖准运证及相关烟草经营类证件的情况下,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D****0的面包车从罗城县将262条卷烟运送至宜州**厂路口)红绿灯处时被罗城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同日,罗城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租住的租房进行检查,查获该仓储地内122条卷烟。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18年广西在销卷烟品牌号价格目录的通知》桂烟计【2018】7号文件规定的零售指导价计算,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非法运输及储存的384条卷烟总价值为86594.44元。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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