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15221991********,大学文化,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个体经营,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街**号**房。
辩护人张乐强,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以来,黄某某把从李某等处购买的价值10万多元的电子烟弹利用微信等网络平台向外销售,黄某某获利约2万元。2019年7月19日,黄某主动为黄某某上交1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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