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93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102271971********,汉族,高中文化,住上海市*****。因本案于2020年8月14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8月13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情况下,驾驶自行改装的装载加油机、油罐等的面包车,在嘉兴市南湖区、秀洲区等地售卖汽油,合计销售金额54930元。2020年8月13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查扣汽油约800余升。
经检测,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售卖的汽油为不合格92号汽油。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退出违法所得5278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本案缴获的犯罪工具OPPO手机一部、牌号为浙F8C****的面包车一辆、防爆汽油机一个、油箱一个及汽油800升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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