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来检公诉刑不诉〔2019〕2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3198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区,住南京市**区**街道**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6月3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刑拘留,于2019年7月2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邹浩。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4日至5月20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明知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处购买的173200元假烟,先后5次从上海、苏州、南京帮助运输。
本院认为,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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